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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8日03时30分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茂名市站北六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谢某某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谢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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