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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83岁,汉族,半文盲,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37********,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03月3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7日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家菜地内当场查获罂粟幼苗648株并当场铲除。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所种植的样品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董某某非法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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