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上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T****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第四小学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中心公司鉴定:符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含量为8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