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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镇**号**栋**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某某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湘******的摩托车,在**路段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洒水车相撞。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1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现场照片;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860号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689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案发后,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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