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3********,汉族,初中,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苏木**嘎查**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额某某(已判决)、田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蒙古族中学东侧大库内开设的赌场时,同案犯田某某为了拉拢更多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遂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天到赌场内进行赌博,并在每天晚上赌场关门后分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赌场盈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赌场开设的七八天时间内分得赌场所获非法利润人民币四千余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移送起诉告知书。
2.物证:无。
3.证人证言:证人额某某、田某某、巴某某、阿某某、那某某、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王某某于2019年02月01日、6月28日、日在正某某公安局询问时共有2次供述。
王某某于2019年09月05日、8月05日、日在正某某公安局讯问时共有2次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补充侦查材料: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了开设赌场,而且与额某某、田某某等人分红,但分得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7条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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