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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川EN****号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赤水市大同镇望云峰景区往赤水市市中方向行驶,途经赤土线4公里0米(文华办切角垭安置房)路段时,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气体(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依法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备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6月2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19.6mg/10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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