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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7********,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石寨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0时许,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人从**镇街上一烧烤摊吃烧烤,期间喝了一件啤酒,酒后王某某驾驶贵ETC**号小轿车载杨某某等人准备回家,当其行驶至普安县**道42公里150米(小地名:***宾馆旁)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王某某无相关从重处罚情节,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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