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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途径武宁县新宁镇豫宁大道与建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发现。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施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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