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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中午,武穴市公安局龙坪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江北一级公路百米港桥头处设卡进行交通整治。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牌照号:鄂J4****)途径卡点,民警拦停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车辆并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查结果显示为:80.6mg/100m1。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对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扣押,并传唤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到龙坪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8mg/100ml,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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