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03分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皖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路**路口至**路口1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6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144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办案工作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 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