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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生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82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83****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29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楚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蜀山区湖光路(万泽路至开福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鉴定,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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