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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XXXXXXXX42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乡XX村XX组XX号现租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2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1XXXX#“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城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道北村铁路桥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826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9mg/100ml。查获后柏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柏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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