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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区**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00时48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B5****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抽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杨某某驾驶的茂(临电)名B5****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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