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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销售假药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7 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通过网络得知河南省平顶山市的董某某销售“董氏固本降糖丸”, 杜某甲先后两次通过微信从其处购进20 瓶“董氏固本降糖丸”,价格人民币680元。“董氏固本降糖丸”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到杜某甲处。杜某甲将“董氏固本降糖丸”更换商标为“老中医固本降糖丸”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其经营的癣肤堂以每瓶68元进行销售,杜某甲共对外销售7瓶“老中医固本降糖丸”,销售价值人民币476元。经侦查,“老中医固本降糖丸”不能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老中医固本降糖丸及扣押清单;

2.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杜某甲户籍证明等;

3.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杜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望某某公安局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只销售了少量“老中医固本降糖丸”, 该“降糖丸”不能认定为假药,杜某甲主观也不明知其销售的“老中医固本降糖丸”是假药,杜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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