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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1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1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5****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蔚县蔚州镇古城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12月24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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