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1********农民,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甘肃省漳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位于漳县**乡**村**社的邻居李某甲家中饮酒后,驾驶甘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两家相距约40米),李某某驾车沿村道行驶十余米后,被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7.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