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寓,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蓝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北二环交口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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