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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新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李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4.2mg/100 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附:

1、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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