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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47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与建安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张家口市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0毫克/100毫升。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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