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街,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持机动车C1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6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世纪新城出发前往汉川市天恒酒店,行驶至汉川市人民大道汉高小天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的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3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武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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