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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恩施**处**资源所**,住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社区**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11 月9 日上午9 时30 分许,板桥镇穿洞村村民曾某某来到穿洞村村委会,因对其享受的低保政策不满而与村干部郭某某发生争执,后动手用烟灰缸将郭某某的头部砸伤,而后曾某某在村委会又与多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高某、钟某等人。期间郭某某的妻子章某某上前质问曾某某为何要将郭某某打伤之时,曾某某又动手打了章某某一拳,随即在场人员立即上前将曾某某拦住,此过程中文某某冲到曾某某背后动手向曾某某的头后顶部打了一拳,随后曾某某被在场的群众按在地上进行控制,在将曾某某按倒在地上进行控制的过程中,曾某某有多次用头部撞击地面的行为,此番控制直至板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因怀疑曾某某精神上有问题,11月9日下午,板桥派出所民警联同曾某某的亲属将曾某某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于当日办理住院。11月10日上午,优抚医院的医生在对曾某某进行检查后发现曾某某颅脑部位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并于当日下午为曾某某办理转院至恩施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11月11日3时许,曾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曾某某符合在肝硬化的基础上,因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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