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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汉族自由职业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住成都市锦江区******号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彭耀东在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财富又一城内的“M99啤酒广场”和李某、夏某某一起喝酒。次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耀东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蓝色思域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搭载一人沿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2时3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2.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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