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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区**乡**行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后,于2020年5月1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A*****红色宝来小轿车,沿G345线由康县王坝镇向武都方向行使至2299KM+50M处(望关高速公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54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5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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