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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0 comments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十三师**垦区****连**栋**号,住新疆伊州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611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7日03时07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U*****号机动车从友好市场行驶至伊州区前进西路050警务站对面路段处被警察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7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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