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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5国道龙兴西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张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6.0mg/100 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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