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武穴市公安局石佛寺派出所民警在梅武线官桥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当日20时55分许,现场查获鄂JK****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向某某,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向某某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BAC),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样鉴定,结果显示向某某在驾驶鄂JK****小型普通客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4.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 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