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赵陵北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7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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