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GQ***1号小轿车行驶至民乐县*镇*村张某某家铺面门口,后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民乐县公安局民联派出所民警将太和卫生院护士带至刘某某家中抽取刘某某新鲜血液。2020年5月12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3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因血液送检时间违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故证实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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