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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晚上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为鄂JG****)从梅川镇十字街往梅川广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途经武穴市梅川镇菜市场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BAC),因涉嫌醉酒后驾驶,其被交警带至武穴市**镇**医院进行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4.6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交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2)驾驶证信息;(3)行驶证复印件;(4)情况说明;(5)前科查询;(6)酒精含量测试报告;(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8)到案经过;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1)检查笔录;(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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