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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5********,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1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武穴市梅园小区出发,由刊江大道经民主路行驶至武师附小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9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配合处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查处经过及讯问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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