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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1********,汉族,初中文化,居杠社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车(牌号******),从梅川镇行至王贵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BAC),由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镇**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97.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 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查处经过及讯问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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