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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巷**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与习武街交口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08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不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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