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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人员,住长沙市开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付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1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帮助陈某某解决其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不被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和帮助其调动工作至湖南省省委组织部或者湖南省纪委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15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分七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招商银行等地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转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收到这些钱后,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被害人陈某某依旧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处理,而且工作也没有进行调动。2018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公安机关后不承认其有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称有帮被害人陈某某找人解决其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和工作调动的事情,并将收到的被害人陈某某的钱用于解决其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和工作调动的事情中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辩称收到被害人陈某某115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给韩湘江、30万元转给黄生福、50万元现金给了寇勇。经查,湖南省工商局副局长寇勇已于2017年死亡;黄生福的女儿称黄生福已于2019年4月死亡;韩湘江查无此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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