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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麒麟花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3.72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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