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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贵B*****号(已注销)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共3人)由**方向沿222县道往**方向行驶。20时55分许,行驶至222县道*公里*米处,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lmg/100ml。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等相关书证;2.证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某某的供述;4.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讯问同录资料。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为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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