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绰号朱某乙,男性,197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718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灰白色大众牌汽车在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饭店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3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