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滦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卢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郑某某从坐落在卢龙县**镇的**精密件有限公司往外运烧结矿,唐山市滦县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找了六辆货车以帮助郑某某运送烧结矿的名义,将郑某某的700余吨烧结矿拉走,后朱某某将烧结矿卖掉,并用所得偿还自己债务。造成郑某某损失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卢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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