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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乙,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5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农民。2018年12月7 日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乙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余某乙曾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种植罂粟350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情形,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余某乙于2019年农历8月份找到同村村民余某甲,向余某甲告知想要一点罂粟果实用来治病并且再次种植罂粟植物,于是余某甲将其2018年农历8月份从余某乙处得来并贮存的一包罂粟果实拿出,由余某乙挑选,余某乙挑选一颗后,余某甲将罂粟果实重新包装贮存。余某乙将挑选的罂粟果实带回家中,将罂粟种子与胡豆种子于2019 寒露(公历2019年10月8日)前后,播种在位于紫阳县**镇**村**组,小地名为**的一处属于王某某所有的坡地上,期间,余某乙对所播种的罂粟种子进行维护,并用黑色遮阳网对其播种罂粟的土地进行遮挡,防止被人发现其种植罂粟,直至2020年4月25日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计数,共计铲除罂粟植物350株,民警于2020年5月7日对余某甲的住所进行搜查, 查获罂粟果实77.5克,经对查获的罂粟果实去壳称重,种子重量为13.54克。公安机关将查获的350株罂粟植物随机提取三株;将查获的疑似罂粟果实随机提取3颗计7.9克,分别送紫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植物符合毒品原植物罂粟生物学特征,其果实未成熟;送检植物符合毒品原植物罂粟蒴果及罂粟种子生物学特征。余某乙种植数量未达到500株,此次行为之前未发现有除刑事处罚之外的治安处罚、强制铲除、批评教育等情形。

本院认为,余某乙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余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毒品原植物及毒品原植物果实由紫阳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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