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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6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酒后驾驶粤BD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港湾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2时46分提取的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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