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永州市**中学教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11分许,龚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上路行驶,在冷水滩区宋家洲大桥河东桥头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将其带至岗亭对其进行抽血检测,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