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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5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会**组。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与朋友在宝安区**街道**汽配城**路**号吃饭喝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49分许,其驾驶粤R3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龚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9.07mg/100ml。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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