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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有限公司项目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杨莉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21时许,龚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搭载其妻子,从本市青羊区贝森路出发,行驶至武某某万华街12号门前路段,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后遂对龚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样品检出乙醇,浓度为9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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