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仁县**镇**村**组**号,家住安仁县**镇**村**组**号,中**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8日退补重报,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村与**村**组村民争议山林位于**组当门山,面积约740亩。1982年安仁县政府山林定权时,该山山地归**组所有,部分林木权(杉树、梓树)归**村所有。**村自1992年开始陆续间伐,至1999年底**村将林场护林员全部解聘。2006年,**村在未经**组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山林木(回蔸杉)以4.08万元承包给当地村民龙某甲30年。自2011年2019年10月,**组村民通过行政和诉讼程序要求收回林木权,均没有到达村民的要求,于是自2018年10月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组组长)、龙某乙、龙某丙(村民代表)等聚集大量村民进京上访。

2019年10月31日,组长龙某某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告知代表龙某乙、龙某丙等村民代表,要求龙某乙等村民代表通知村民在龙某丁家门口开会,会上,形成了进京上访的意见,且龙某某提议村民11月5日前赶到北京给政府施压。11月1日上午组长龙某某又组织村民开会,并决定于11月2日去北京上访,村民每户出一个人交400元钱,由龙某甲1登记,龙某甲2收钱,将身份证交于龙某甲1收取。龙某某还拿出组上三万元钱交于龙某文手上,并购买了红旗交于龙某乙。11月2日凌晨4时,在村民代表龙某乙、龙某甲2、龙某甲1等村民带领下,41名村民承租7辆面包车从军山乡政府门口出发到武汉高铁站,龙某甲1、龙某甲2等就拿村民的身份证买了41张G68次列车去北京上访。县政府获悉这一信息后,立即派驻北京接访工作人员去劝返,接访工作人员在石家庄火车站发现龙某乙、龙某甲2等村民之后,一直跟随做工作,上访人员不听劝说,到北京下火车后,就坐地铁一号线朝天安门方向去。工作人员判断他们可能去天安门集访,立即电话报警,上访人员在天安门附近的地铁天安门西站下车,被早已等候的天安门派出所民警查控,41名上访人员坐地铁到苹果园地铁站下车找住宿。这时,赶到的**镇接访工作人员做工作,有18名村民于11月3日凌晨被带到省驻点办某某安置点进行安置。其他23名村民不听劝导,又强行坐地铁往天安门方向去,在天安门附近地铁西单站被天安门派出所出警控制,后被带到某某接济服务中心安置,11月3日下午,41名上访人员从北京全部返回。

2019年2月11日之前,组长龙某某和村民代表召集村民大会,龙某某提出**组的林权没有得到解决,听取村民意见,最终,形成上访的意见,2019年2月11日,**组52个村民在村民代表龙某乙、龙某丙等村民代表带领下再次聚集株洲火车站欲进京上访,县政法委、县信访局等接访工作人员在株洲火车站开展劝返工作,晚上22时许,村民乘坐的K600火车要发车时,村民拥堵在进站口,欲进站上车,接访工作人员、值班武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拦截村民进站,导致火车站进站秩序混乱,影响了其他旅客进站,当村民被拦截至株洲火车站广场,接访工作人员进行对村民做劝返工作,村民龙某甲就在株洲火车站广场向领导下跪。后来,龙某丙和龙某乙等几个代表与劝返工作人员提出要解决他们的村的诉求,并将车费、伙食费等费用算给他们,**镇接访工作人员答应了村民要求,当时就给了村民代表龙某乙等人三万元钱,上访村民才返回。

2018年10月10月,**组44个村民在代表龙某乙、龙某丙等代表的带领下坐大巴车到株洲坐火车去北京上访,县政法委、信访局、**镇的工作人员从株洲火车站上车后一直做他们的思想劝返工作,村民没有接受工作人员的意见,在村民代表下一起上了去北京的火车,后在石家庄火车站劝返下车,下车后,44名村民一直滞留在火车站广场,要求政府答应解决诉求及上访来回的费用才肯回来,**镇答应村民的要求后,村民跟着接访工作人员返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组的山林权组织村民上访,但是上访造成当地的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不足,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