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队,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8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侦查完毕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5日16时许,巢某某报警称其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一期地下车库**栋**单元门口储物间被盗,储物间里均为名贵白酒,经民警现场看勘查,通过分析嫌疑人作案时应该有车辆运输,随即调取了**地下停车场的监控视屏,发现有车牌为湘******的白色哈弗车和车牌为湘******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在7月24日上午多次进出地下车库,每次都把车停留在案发现场的车位上,该两台车辆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查看车主信息确定了湘******的白色哈弗车主为刘某某,随即办案民警对两台嫌疑车辆的运动轨迹进行了视频追踪,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盗窃来的赃物藏匿在株洲市荷塘区**路菜市场附近的一私房内,办案民警于2019年8月4日将到房间内来拿酒的刘某某抓获,经审讯,刘某某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与其一起盗窃的同伙还有吴某某、何某某,随即公安民警于2019年8月6日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吴某某对去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吴某某供述是龙某某告知其**地下车库**栋楼下杂物间有财物的消息,并带其进行踩点。2019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龙某某供述其将仓库地点告诉吴某某时主观上没有要与其一起盗窃的共谋,也并不知道吴某某将要去盗窃,客观上也没有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实施盗窃,而吴某某关于龙某某主观上是否有与其一起盗窃的想法前后供述不一致,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龙某某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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