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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持C1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饮酒后驾驶赣C*****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去**村。当汽车从***路驶上去*****的引桥时,被高安市石脑中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对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9月21日,经江西省求实鉴定中心检测,在所送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6.32mg/100ml。龙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犯罪前科和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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