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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5********,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雷山县**局**,雷山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20年8月2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HQ****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雷山县农业局出发,经雷山县郎当河口往雷山县信用联社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雷山县**镇**道**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龙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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