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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的家中饮酒后,驾驶渝C7****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铜梁区**镇**寺汤某某麻将馆附近出发,准备前往铜梁区**镇**村,当其行驶至国道319线**镇**寺坡顶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8 mg/100ml。公安民警将龙某某带至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鉴定,事发时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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