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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镇**村往加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恩阳区玉山至舞凤路4Km(小地名:砖厂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在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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