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临时工,住攀枝花市西区**家属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龙某某邀请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西区河石坝的“重庆火锅”吃饭,期间龙某某喝了三两左右散装白酒。21时30分许晚餐结束后,龙某某驾驶自有的川******号小型面包车,搭乘高某某、张某某等人,从河石坝出发,向动力站方向行驶。21时38分,当龙某某驾车行至玉巴路0公里100米处时,遇到交警检查,交警在对龙某某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龙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测得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21时50分许,民警将龙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三份待检。经四川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龙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龙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3.2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