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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8********,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经济开发区和平村回舟溪,20时49分许,车辆行驶至凯里学院后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92mg/100ml,随后交警将龙某某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龙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85.8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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