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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家园******单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7****号小型普通客车,到沪昆高速凯里站接朋友,21时4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凯里站入口处时,被执勤高速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96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龙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17.3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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